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0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於公告後,主管機關應 將其圖說於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 三十日;展示後,應將圖說妥為保管,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