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附則 ( 102 年 12 月 05 日)
第38條
森林保護機關每年應編列森林保護經費,積極推動森林保護工作。

第39條
森林保護機關得輔導相關團體辦理森林保護工作。

第40條
本辦法規定之書表及獎狀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40-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 之舉發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舉發人之獎金,依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發給。

第4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