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附則 ( 102 年 12 月 05 日)
第40-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 之舉發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舉發人之獎金,依修正施行前之規 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