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森林保護管理 ( 102 年 12 月 05 日)
第9條
森林保護機關發現在國、公有林內擅自墾殖、放牧或占用,經查獲有行為 人者,應循刑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未發現行為人者,應於現場公告限 期於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逕行排除侵害,復育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