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森林保護管理 ( 102 年 12 月 05 日)
第4條
森林保護機關應視需要,將轄管森林區域分區指定專人或編隊負責巡視, 並得設管制站或柵門,執行森林保護工作。

巡視人員發現森林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除應即報請該管森林保護機關處 理外,並應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