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護辦法  森林保護管理 ( 102 年 12 月 05 日)
第10條
森林保護機關查獲危害森林案件行為人時,應即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行為人未獲者,應提供有關資料,移請警察機關調查。警察機關應將處理 結果通知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