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 89 年 11 月 27 日)
第6條
私有林竹、木之登記,由森林所有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送森林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初審後,報請直轄市、縣(市)林 業主管機關核定登記,發給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申請登記之竹、木,如為合資經營者,應將所立書面契約影本,隨申請書 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