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 102 年 12 月 06 日)
第19條
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林產物總市價 林產物價金=──────────-生產費       1+利潤率+資金利率 林產物市價及生產費,依時價查定之。

利潤率定為百分之十至十五,依各處分案之作業條件查定之。

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告利率查定之。

第一項林產物價金之計算,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伐木、造林障礙 木者,不計算資金利率;屬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及公共工程之障礙木者 ,不計算利潤率及資金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