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 102 年 12 月 06 日)
第18條
林產物之標售以查定之總價金或單位材積價金為標售底價;其專案核准採 取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查定之總價金或單位材積價金為出售之價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