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伐採 (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派員實地勘查左列事項,並作成勘查報告書 :

一、有無本法第十條各款及保安林經營準則之限制規定。

二、採運申請書所填列各事項與實地是否符合。

三、地況:地質基岩、土壤表土之深度、土質之肥瘠及山向傾斜度。

四、林況:面積、樹種、林齡、平均樹高、胸高直徑及每公頃株數材積。

五、伐採跡地利用計畫可否實施。

六、可否准予伐採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