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伐採 (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公、私有林林產物之伐採,應由採取人檢具左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採運許可證:

一、採運申請書。

二、伐採區域位置圖。

三、林產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道路及其水土保持計畫書。

五、伐採跡地造林計畫。

未檢具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計畫書者,應敘明正當理由,必要時並 檢附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