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伐採
(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公、私有林林產物之伐採,應由採取人檢具左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採運許可證:
一、採運申請書。
二、伐採區域位置圖。
三、林產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道路及其水土保持計畫書。
五、伐採跡地造林計畫。
未檢具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計畫書者,應敘明正當理由,必要時並 檢附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