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總則 (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林產物查驗之機關如左:

一、放行及伐採跡地之查驗,由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為之。

二、林產物搬運之查驗,由林產物檢查站為之,主管機關並得組查驗隊實 施流動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