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總則 (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本規則所稱誤伐及擅伐定義如左:

一、誤伐:對於未經准許砍伐之林木,由於誤認為可以砍伐而予以砍伐, 尚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者。

二、擅伐:明知依法令規定應申請核准砍伐之林木,未經辦理申請或已申 請尚未經核准而予以砍伐,砍後堆置現場,尚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