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查驗 ( 88 年 12 月 31 日)
第20條
經督導或查驗發現有違反本規則時,應迅速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處理。如有 涉及刑責者,應即聯繫當地警察機關依法偵辦,並妥善保存有關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