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6-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者。

二、森林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未依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指定限期 完成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者。

三、森林所有人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撲滅或預防上所必要之處置者。

四、林產物採取人於林產物採取期間,拒絕管理經營機關派員監督指導者 。

五、移轉、毀壞或污損他人為森林而設立之標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