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3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