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1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於保安林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