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0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