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監督及獎勵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0條
森林如有荒廢、濫墾、濫伐情事時,當地主管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經營 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或濫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伐採,並補行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