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其他管理事項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30條
公糧業者於終止委託契約後,應俟收儲之公糧稻米、物資及其他各項債務 結清,並經契約雙方確認後,始得向分署請求發還其擔保物品及塗銷抵押 權或質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