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其他管理事項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9條
公糧業者因承辦之公糧業務量減少或停辦相關公糧業務時,分署得暫停其 經收公糧稻穀。

公糧業者於契約有效期間經撤銷或廢止糧商登記,分署應暫停其稻穀經收 及稻米加工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由其持續辦理稻米保管業務至原有庫存 稻米撥付完畢,再行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