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其他管理事項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7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違反契約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分署得依契 約約定,視其情節並審酌其違約紀錄,予以限期改善、請求損害賠償、扣 發應付費用、減少經收區域、暫停部分委託業務;其情節重大者,終止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