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其他管理事項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6條
公糧業者提供擔保之財產,發現有減損、滅失致生擔保不足之情形者,分 署應通知業者依限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分署得視情節依契約約定,減少 其經收區域或暫停經收公糧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