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其他管理事項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5條
公糧業者違反契約約定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負賠償責任。

公糧業者逾期為前項之賠償時,應依契約約定另行計收懲罰性違約實物或 折算違約金,其額度以應賠償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