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其他管理事項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2條
公糧業者應配合分署於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完成連帶保證人及財產擔保 之對保作業。契約連帶保證部分,除農會及已提供足額財產擔保或銀行擔 保者外,每年四月底前應配合辦理一次對保。

連帶保證人有異動,經分署同意後,應變更連帶保證契約並辦理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