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其他管理事項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1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除依契約約定得免提供擔保之情形外,應由 二家以上財務狀況及信用紀錄良好之營利事業或二人以上之自然人為連帶 保證人,並應依契約約定另行提供財產擔保或由銀行提供擔保。

農會承辦公糧稻米業務時,應由現任理事長及總幹事為連帶保證人。但依 前項規定提供財產擔保或由銀行提供擔保者,得免徵提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