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將下列公糧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一、稻穀經收業務。

二、稻米保管業務。

三、稻米加工及撥付業務。

本會得就本辦法所定契約簽訂與執行之監督及其他管理事項,委任本會農 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