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其他管理事項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9條
分署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之各項費用。公糧業 者承辦業務如有短欠稻米實物或款項之情事,分署得依契約約定在各項應 付費用項下逕行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