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公糧保管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2條
公糧業者收儲保管之公糧稻米,於保管期間所生之倉儲損耗,不得超過本 會核定之倉儲損耗率,且其保管之糙米、白米所生倉儲損耗,應分別核實 報銷。

公糧業者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保管期間有公糧品質或數量不合規 定之情事者,公糧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該損耗不得列報倉儲損耗; 公糧業者就損耗已依契約約定完成賠償,分署依其賠償數量及進倉時間重 新核算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