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公糧保管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1條
公糧業者於保管公糧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得有侵占、盜賣、 挪用或套換之行為,並應避免公糧發生受潮、發熱、蟲害、鳥害、鼠害、 火災、水浸、竊盜或其他影響危害其品質、安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