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 103 年 12 月 09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時,應作成抽查或取樣紀錄,販賣 場所之業者、其代表人或在場營業人員,應於紀錄上簽章確認。

前項所定販賣場所人員,拒絕於紀錄上簽章,執行人員應於紀錄上記載該 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