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2條
經我國與他國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法人與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 織)簽訂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逕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