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 91 年 07 月 15 日)
第2條
本辦法於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 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共同運銷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