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43條
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 ,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 五個月薪額為限。

市場人員因公死亡者,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 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

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