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7條
果菜、家畜 (肉品) 、家禽、魚及其他市場用人員額,應依各類市場編列 員額標準表 (附表二) 所定之範圍,另訂編制表,報請縣 (市) 主管機關 備查;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綜合市場之用人員額,應 在各類市場編制員額標準表所定各市場員額內自行精簡,並報請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在直轄市者,逕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市場上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列員額雖有缺額,亦不得增補。

第28條
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 或姻親為職員。

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監事、總幹事;在合作 社為理事、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

第29條
市場人員分職員及工員,其職務區分,依市場人員職務區分表 (附表三) 之規定。

第30條
市場人員聘僱,應依市場人員聘僱資格標準表 (附表四) 所訂標準辦理。

經營主體如因特殊需要自訂標準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肉品市場電宰作業部門之主管,應具獸醫、畜牧、食品或衛生學科畢業資 格者,始得聘僱。

第31條
市場應就總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撥下年度用人費。其提撥比率,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32條
稱用人費者,指薪給、特支費、退休、資遣、撫卹之準備金及其他津貼。

第33條
市場人員實施單一薪給制,薪給以薪點計算,各人員薪點,依市場人員薪 點標準表 (附表五) 之規定。市場主管得按月支領特支費,專業人員得支 領技術津貼。

依薪點折算之薪額、特支費與技術津貼應支之範圍及金額,由經營主體定 之。

第34條
市場依第三十二條提撥之用人費,於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提充市場人員 績效獎金。績效獎金依市場人員平時考核成績發給。

第35條
市場人員應於就職前辦理保證手續,其保證方式由經營主體定之。

第36條
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 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

第37條
市場人員之管理、考核、升遷、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經營主 體定之。

第38條
市場人員除主任外,其升遷、考核、獎懲及解職等有關人事事項,由市場 設審議小組審議之。

市場人員非依其獎懲標準之規定或有違法行為或重大過失,不得予以解職 。

第39條
市場應在用人費中,提撥準備金,專戶儲存,以備支付退休金、撫卹金及 資遣費。準備金孳息仍充準備金。

第40條
市場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資遣:

一、市場解散、撤銷、整頓、合併、改組或編制縮減無法安置工作者。

二、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三、請病假逾一年者。

第41條
市場人員退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員及工員年滿六十五歲、因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命令退休。

二、在市場服務滿二十五年或職員年滿六十歲、工員年滿五十五歲,連續 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

第42條
市場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一次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者。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第43條
市場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以其在職最後月支薪額為計算基準 ,依服務市場年資,每滿一年按一個半月薪額數計發。但最高總數以四十 五個月薪額為限。

市場人員因公死亡者,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準備金不敷發給退休金、撫卹金、資遣費時,得編列預算支應,無法編列 預算支應時,訂定發給次序。但應以撫卹金為優先給付。

市場所定標準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

第44條
市場人員辭職或解職者,不得發給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名義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