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8條
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 或姻親為職員。

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監事、總幹事;在合作 社為理事、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