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罰則 ( 101 年 11 月 28 日)
第35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第36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

第3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 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三、將販運商許可證、承銷人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

第38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逕行查明後處罰。

第39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