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罰則 ( 101 年 11 月 28 日)
第37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 可證者,並得廢止許可證︰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三、將販運商許可證、承銷人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