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批發交易 ( 101 年 11 月 28 日)
第15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 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徵 收,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