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批發交易 ( 101 年 11 月 28 日)
第1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其設立及業務項目,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劃, 並得編列預算予以補助。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