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田間試驗機構設置之申請及審查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16條
田間試驗機構應設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審議田間試驗計畫及相關事項並 執行第三十一條之緊急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