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稻穀驗收標準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5條
屬第二條經主管機關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為加工用品種者,其未熟粒含量 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前項所定未熟粒含量不列計白粉質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