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稻穀驗收標準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2條
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之非宿根或落粒栽培水稻,並經主管機關 依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