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登記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6條
製造、輸入專供研究、試驗或辦理登記用之肥料樣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肥料樣品之包裝、容器上,應載明「樣品」字樣,並不得販賣或贈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