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附則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34條
本法施行前,依肥料管理規則所申領之肥料登記證,應於本法施行後,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日期申請換證。屆期不辦理者,其原登記證失效 ,並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未辦理換證而繼續製造或輸入者,依第二十 七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