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2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樣品」字樣或將樣品販賣或贈與者 。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或停止廣告、宣傳而不 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