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27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

第2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 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避、拒絕或妨礙查驗或抽取樣品者。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第2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載明「樣品」字樣或將樣品販賣或贈與者 。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

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或停止廣告、宣傳而不 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3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 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第31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32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未繳 清結案前,應停止受理該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