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2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 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避、拒絕或妨礙查驗或抽取樣品者。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肥料,經通知限期處理而未處理者,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