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罰則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27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