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販賣 (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18條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二、來源不明者。

三、未依本法之規定包裝、標示者。

四、品質不良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品質不良,指不符合登記成分或依第四條所訂定公告之規 格者。